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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梯维保行为记分办法,速看!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37:00

发布来源: 广东工程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章记分程序

第三章 电梯维保单位违章情形和记分处理

第四章 电梯维保人员违章情形和记分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电梯维保工作,减少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违章记分及信息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保单位、人员违章记分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对电梯维保单位、人员监督检查和违章记分、受理被记分单位申诉、公布累积记分情况等。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维保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保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并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对因电梯维保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导致违章记分管辖权限不清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定相关辖区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在深圳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和维保人员,应当按照数据归集规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注册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办公地址、许可信息、维保人员、维保记录等电梯安全相关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已注册维保单位的机构资质、维保人员、维保记录、记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维保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技术能力资质,并在电梯维保单位专职从事维保活动。同一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电梯维保单位从业。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登记其聘用管理的全部维保人员名单及信息。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进行信息更新。

第七条 电梯维保管理的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一个记分周期未届满,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记分满12分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存在违章行为,处理该违章行为的辖区局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予以记分。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二章 违章记分程序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辖区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启动专项监督检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从事现场维保工作且持有效证件的维保人员,一人维保数量超过30台/月的;实行按需维保的电梯,一人维保数量超过60台/月的

(三)媒体报道等舆情事件中涉及到电梯维保质量的;

(四)被实名举报投诉的;

(五)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前款所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违章记分决定时,应向被记分的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发出《电梯维保单位/个人违章记分决定书》,并在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记分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违章记分过程中,认为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线索。

第十三条 违章记分应与纠正、处罚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追究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可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业绩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记分。同种违章行为在一次处罚中只记一次分。

第十五条 被记分单位、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梯维保单位/个人违章记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异议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或变更记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于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撤销或变更记分记录;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维持原记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的违章记分情况。


第三章 电梯维保单位违章情形和记分处理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30%以上的;

(四)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5%以上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六)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相应行政许可资质条件要求的;

(七)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第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电梯维保记录表中设置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内容的;

(二)维保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三)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5%以上的;

(四)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五)发生一般事故并被认定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六)向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文件的;

(七)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八)在非注册地(区市)进行电梯维保,未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

(十)没有配置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施工工具和检测仪器的;

(十一)没有保障施工质量且能覆盖办事机构相应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

(十二)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对每台电梯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保存期少于四年的;

(二)未按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的;

(三)未按要求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或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维保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有相关记录的,或缺少相关书面记录的;

(四)电梯故障完全修复前或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五)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六)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8%以上的;

(七)所维保的电梯发生故障,未对接报、故障处理详细记录或有关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确认并存入电梯维保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保,或者进行季度、半年、年度保养的(已申请按需维保的单位未按电梯实际需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九)维保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的;

(二)签订或解除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的;

(三)电梯未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保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保记录、出具维保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的;

(四)发现所维保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经费的;

(五)未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的;

(六)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七)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八) 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5%以上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第二十一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累积12分以上的电梯维保单位为一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红色;7分以上12分以下为二级监控单位,标识为橙色;4分以上7分以下为三级监控单位,标识为黄色;1分以上4分以下为四级监控单位,标识为蓝色;0分为五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绿色。

第二十二条 一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6个月,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被监控单位自行对照整改;整改期间在管维保业务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四级、五级监控单位执行;整改完成后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其违章行为完全消除、整改目标完全实现后方可在期满后恢复受理新增维保业务。

二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被监控单位自行对照整改;整改期间在管维保业务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协调交由四级、五级监控单位执行;整改完成后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其违章行为完全消除、整改目标完全实现后可即时恢复受理新增维保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一级监控单位下一个记分周期监督抽查比例相应增加100%,二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80%,三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50%,四、五级监控单位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四章 电梯维保人员违章情形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30%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5%以上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四)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5%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事故并被认定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四)出具虚假维保记录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8%以上的;

(三)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四)维保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发生故障,未对接报、故障处理详细记录或有关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确认并存入电梯维保档案的;

(六)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5%以上的。

(三)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四)发现所维保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暂扣作业人员证3个月。

暂扣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暂停该维保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维保记录。

第三十一条 被暂扣作业人员证的电梯维保人员主动参加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维保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学习的,积满学分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解除暂扣措施;但暂扣期不得少于1个月。

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维保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学习教育平台进行。学习形式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由其所在的维保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暂缓对作业人员证实施暂扣措施;暂缓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违章记分信息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联,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可以作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的依据。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其开放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的实时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于2015年11月12日以深市质规(2015)12号文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文件已失效。《记分办法》作为我市规范电梯维保工作的主要文件,在明确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程序、违章情形和记分分值、违章记分信息应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约束了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行为,起到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但是,《记分办法》实施后,上位法中有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不断完善,《记分办法》有关规定亟需修改完善。

因此,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我局拟结合2016年施行的《记分办法》与电梯维保实践制定新的《记分办法》,调整细化记分程序与情形,并将电梯维保人员纳入维保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这是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任务的有效举措,是“建设更具韧性的安全城市”的要求,更是党的二十大“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建设更具韧性的安全城市的需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建设更具韧性的安全城市,其中明确规定“建立适应城市安全监管职责动态调整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漏洞。优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度”与“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重点行业领域、高风险区域精准治理工程,加强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建设施工、既有建筑、工矿商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综合管廊、地面坍塌等领域安全管理”。因此,有必要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电梯领域的监管力度,并在电梯维保中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二)是贯彻落实有关最新立法及政策文件的需要。

2016年《记分办法》实施后,国家不断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给电梯维护保养监管提供了许多新思路,主要包括:

1、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

2、2020年7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明确了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数据归集规则,如实、完整地向监管部门提交电梯安全相关数据。同时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维护保养职责,以及未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3、2021年7月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则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深化电梯按需维保改革:一是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维保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基础实施按需维保改革,由维保单位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并接受使用单位和社会监督。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查验维保单位履行承诺的实施情况,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所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将其退出按需维保试点并向社会公开。二是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定价的市场机制。双管齐下,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对于上述立法及文件的要求,有必要予以细化并贯彻落实。

(三)是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被给予了高度关注。而电梯安全,与电梯生产者、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维护保养者、电梯安全评估机构等多个主体的行动都息息相关。并且,这些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都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不能等同视之。尤其是电梯维护保养,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被特别提出。因此,在概括规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之外,对于至关重要的电梯维保监管工作制定单独的规范性文件,非常有必要。而且这也符合当前特种设备领域“智慧监管”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施行的《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早在2021年1月就已经失效。因此,制定新的《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有助于填补我市电梯维保监管的空白,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拟分为五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明确对电梯维保单位及人员实施累积记分制度、记分的周期及记分的等级,明确电梯维保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对电梯维保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要求,力求构建体系完整、流程畅通的电梯维保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章为违章记分程序,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的流程、记分决定的送达、对记分异议的处理,确保依法行政,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章为电梯维保单位记分执行及处理,区分不同记分数值所对应的行为,并根据记分情况,确定了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及处理。

第四章为电梯维保人员记分执行及处理,明确了对电梯维保人员的不同记分情形以及处理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


四、立法依据

(一)政策文件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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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维保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技术能力资质,并在电梯维保单位专职从事维保活动。同一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电梯维保单位从业。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登记其聘用管理的全部维保人员名单及信息。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进行信息更新。

第七条 电梯维保管理的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一个记分周期未届满,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记分满12分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存在违章行为,处理该违章行为的辖区局应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上予以记分。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二章 违章记分程序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辖区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启动专项监督检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从事现场维保工作且持有效证件的维保人员,一人维保数量超过30台/月的;实行按需维保的电梯,一人维保数量超过60台/月的

(三)媒体报道等舆情事件中涉及到电梯维保质量的;

(四)被实名举报投诉的;

(五)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前款所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违章记分决定时,应向被记分的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发出《电梯维保单位/个人违章记分决定书》,并在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记分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违章记分过程中,认为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线索。

第十三条 违章记分应与纠正、处罚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追究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可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业绩考核的一项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记分。同种违章行为在一次处罚中只记一次分。

第十五条 被记分单位、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梯维保单位/个人违章记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异议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或变更记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于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撤销或变更记分记录;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维持原记分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维保人员的违章记分情况。


第三章 电梯维保单位违章情形和记分处理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30%以上的;

(四)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5%以上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六)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的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相应行政许可资质条件要求的;

(七)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第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电梯维保记录表中设置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内容的;

(二)维保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三)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5%以上的;

(四)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五)发生一般事故并被认定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六)向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文件的;

(七)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

(八)在非注册地(区市)进行电梯维保,未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数量不能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

(十)没有配置与所承担的维保业务相适应的施工工具和检测仪器的;

(十一)没有保障施工质量且能覆盖办事机构相应的程序性文件或制度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的、未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

(十二)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对每台电梯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保存期少于四年的;

(二)未按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的;

(三)未按要求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或未对本单位维保人员维保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有相关记录的,或缺少相关书面记录的;

(四)电梯故障完全修复前或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五)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六)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8%以上的;

(七)所维保的电梯发生故障,未对接报、故障处理详细记录或有关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确认并存入电梯维保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保,或者进行季度、半年、年度保养的(已申请按需维保的单位未按电梯实际需求进行维护保养的);

(九)维保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的;

(二)签订或解除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的;

(三)电梯未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保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保记录、出具维保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的;

(四)发现所维保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经费的;

(五)未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的;

(六)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七)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八) 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5%以上的。

(九)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第二十一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累积12分以上的电梯维保单位为一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红色;7分以上12分以下为二级监控单位,标识为橙色;4分以上7分以下为三级监控单位,标识为黄色;1分以上4分以下为四级监控单位,标识为蓝色;0分为五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绿色。

第二十二条 一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6个月,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被监控单位自行对照整改;整改期间在管维保业务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四级、五级监控单位执行;整改完成后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其违章行为完全消除、整改目标完全实现后方可在期满后恢复受理新增维保业务。

二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被监控单位自行对照整改;整改期间在管维保业务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协调交由四级、五级监控单位执行;整改完成后由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其违章行为完全消除、整改目标完全实现后可即时恢复受理新增维保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一级监控单位下一个记分周期监督抽查比例相应增加100%,二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80%,三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50%,四、五级监控单位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四章 电梯维保人员违章情形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30%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5%以上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四)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0%的。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5%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事故并被认定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四)出具虚假维保记录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8%以上的;

(三)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四)维保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所维保的电梯发生故障,未对接报、故障处理详细记录或有关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确认并存入电梯维保档案的;

(六)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二)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5%以上的。

(三)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95%的。

(四)发现所维保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经费的。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暂扣作业人员证3个月。

暂扣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暂停该维保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维保记录。

第三十一条 被暂扣作业人员证的电梯维保人员主动参加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维保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学习的,积满学分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解除暂扣措施;但暂扣期不得少于1个月。

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维保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学习教育平台进行。学习形式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由其所在的维保单位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暂缓对作业人员证实施暂扣措施;暂缓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违章记分信息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联,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可以作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的依据。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其开放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的实时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于2015年11月12日以深市质规(2015)12号文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文件已失效。《记分办法》作为我市规范电梯维保工作的主要文件,在明确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程序、违章情形和记分分值、违章记分信息应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约束了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行为,起到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但是,《记分办法》实施后,上位法中有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立法不断完善,《记分办法》有关规定亟需修改完善。

因此,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我局拟结合2016年施行的《记分办法》与电梯维保实践制定新的《记分办法》,调整细化记分程序与情形,并将电梯维保人员纳入维保监督管理体系规范。这是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中“改进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模式”任务的有效举措,是“建设更具韧性的安全城市”的要求,更是党的二十大“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建设更具韧性的安全城市的需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建设更具韧性的安全城市,其中明确规定“建立适应城市安全监管职责动态调整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漏洞。优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度”与“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重点行业领域、高风险区域精准治理工程,加强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建设施工、既有建筑、工矿商贸、特种设备、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综合管廊、地面坍塌等领域安全管理”。因此,有必要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电梯领域的监管力度,并在电梯维保中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二)是贯彻落实有关最新立法及政策文件的需要。

2016年《记分办法》实施后,国家不断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给电梯维护保养监管提供了许多新思路,主要包括:

1、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加强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全面提升维保质量。”

2、2020年7月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明确了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数据归集规则,如实、完整地向监管部门提交电梯安全相关数据。同时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维护保养职责,以及未履行维护保养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3、2021年7月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则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深化电梯按需维保改革:一是研究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维保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基础实施按需维保改革,由维保单位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保质量目标和效果,并接受使用单位和社会监督。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查验维保单位履行承诺的实施情况,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所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单位,将其退出按需维保试点并向社会公开。二是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定价的市场机制。双管齐下,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对于上述立法及文件的要求,有必要予以细化并贯彻落实。

(三)是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被给予了高度关注。而电梯安全,与电梯生产者、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维护保养者、电梯安全评估机构等多个主体的行动都息息相关。并且,这些主体所从事的活动,都具有极高的专业性,不能等同视之。尤其是电梯维护保养,在多个规范性文件中被特别提出。因此,在概括规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之外,对于至关重要的电梯维保监管工作制定单独的规范性文件,非常有必要。而且这也符合当前特种设备领域“智慧监管”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施行的《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早在2021年1月就已经失效。因此,制定新的《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有助于填补我市电梯维保监管的空白,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本次起草的《深圳市电梯维护保养违章行为记分办法》拟分为五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明确对电梯维保单位及人员实施累积记分制度、记分的周期及记分的等级,明确电梯维保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对电梯维保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要求,力求构建体系完整、流程畅通的电梯维保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章为违章记分程序,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督检查的流程、记分决定的送达、对记分异议的处理,确保依法行政,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章为电梯维保单位记分执行及处理,区分不同记分数值所对应的行为,并根据记分情况,确定了对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及处理。

第四章为电梯维保人员记分执行及处理,明确了对电梯维保人员的不同记分情形以及处理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


四、立法依据

(一)政策文件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行动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维保工作质量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1〕5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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